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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解读——《药物临床试验应当符合伦理原则》
发布时间:2019-05-07    浏览次数:770    发布者:翰博瑞强(上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药品管理法草案拟进一步修改。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京举行,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丛斌在关于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的汇报中指出,应将药品行业的改革成果和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同时规范网络销售药品行为,并增加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要求。

“建议本次修改将药品行业的改革成果和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予以规范,并按照药品全过程、全链条管理要求完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修正草案改为修订草案,同时处理好与疫苗管理法的关系。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作专章规定,增加规定:一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药品的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上市后研究、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与处理等承担责任。二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配备质量负责人独立负责药品质量管理。三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与受托进行药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的企业签订协议,保证这些企业持续具备质量保障和风险管理能力。优先审批临床短缺药,严惩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行为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作如下修改:

一是增加应收处罚的行为种类。对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或者报告,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代表机构或者指定的企业法人未依法履行相关义务,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未履行资质审查、报告违法行为、停止提供网络销售平台服务等义务以及编造、散布虚假药品安全信息四类违法行为,增加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加大处罚力度。对无证生产经营药品、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违法行为的罚款倍数予以提高,提高罚款额度。落实处罚到人,对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增加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依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增加可以给予行政拘留的规定。

三增加惩罚性赔偿。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造成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者可以主张相应的惩罚性赔偿。